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办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 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办理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同时附复印件2份,;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提供1份,市局留存);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1)主要设备、厂房照片。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
2、市质监局材料审查、受理;
3、市质监局组织审查组到现场检查,发证检验;
4、省质监局审核;
5、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