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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证书

2015-07-22 11:25:3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办理条件

  1、 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范围包含申请认证范围内;

  2、 申请认证范围必须含有取得注册生产批准文号的产品;

  3、 GMP厂房验收合格;

  4、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技术工人;

  5、 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6、 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7、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办理材料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同时附申请书XML格式电子文档;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6、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7、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8、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9、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10、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11、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2、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14、其他资料:

  (1)新开办或新建生产车间的企业应报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3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2)有委托加工行为的企业应报委托加工行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有委托检验行为的企业应报经省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生产原料药的企业应报注册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等文件复印件;实际执行的生产规程详细叙述(包括至少从“粗品”前一步反应按药品GMP要求生产);实际执行的生产规程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依据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认证申请(《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的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4、发证。符合药品GMP要求的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并将审批结果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