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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2015-07-22 11:22:50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办理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版经营情况,人员、场所、设施情况;

  (三)2年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记表;

  (四)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领取、填写审核登记表;

  2、受理: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场地检查:做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4、领证:经审查合格后,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手续。

 

常见问题

  1、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2、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样本。

  3、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2年进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