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015-07-22 11:22:06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需达到10万注册资金);
3、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4、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
5、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办理材料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7、经办人带《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申请限期:演出日期之前3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