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变更
2015-12-09 13:59:29
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全称是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通常起到的作用是代表母公司在某地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来宾接待,加强母公司和当地企业、政府的关系合作,代表母公司处理在当地的一些事宜。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以其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等三地是外资代表处成立比较多的地方。其法律依据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
办理条件
1、持有外资代表处成立执照
2、设立成员无外籍人员,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3、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
4、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
5、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代表处必须设立在涉外写字楼内
办理材料
1、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两份) (可以从参考资料《外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官方表格;
2、场地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3、境外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开业证明)、股东成员名单、董事出任书(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4、银行资信用证明(内容包括开户日期、帐号、币种、存款数额、信用评价等)(要求中英文);
6、授权驻办事处首席代表之‘授权书”;
7、首席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影本、四张照片 、工作简历;
8、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
1、准备办理材料
2、提交工商局审核
3、符合材料的同意变更
4、完成外资代表处变更
常见问题
1、许可文件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2、出资评估: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