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办理条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取得合法、有效经营许可证;
2.车辆条件: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条件:
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a.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b.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c.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d.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专用运输车辆条件:
a.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b.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有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c.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有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持有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4.属企业设立时已有车辆或完成承诺车辆的,驾驶人员与运输车辆比例至少达到1:1。
办理材料
1.《北京市道路货物(含危险品)运输业户车辆变更登记表》;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新开业企业增车需提供);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出厂时间不满一年的新车不提供此项);
4.《车辆技术档案》(大件、专用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照片);
5.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6.完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业企业增车需提供);
7.完成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合同、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新开业企业增车需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常见问题
1、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及职责:
岗位职责人员: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