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令)、《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第43号令)、《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第5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电影发行相关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办理电影发行许可证。
办理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
3、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电影发行单位章程;
4、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合格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资料;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8、《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 20 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1、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电影发行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3、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含申请表)、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4、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