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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

2016-01-04 16:26:29

电视剧审查是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的企业需要按规定完成的。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相关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 内资公司

2、 依法成立

3、 没有违法记录

办理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原件,复印件;

6、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10、故事的简介,250-300字。

办理流程

1、整理申报材料

2、提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常见问题

1、资金来源:拍摄电视剧的资金来源

2、资金总额:整部电视剧的资金总额

3、合拍单位:如有合拍单位,提供合拍单位的执照原件及盖公章的复印件,合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股东:如果是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股东一定追溯的自然人股东,并提供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调档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