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相关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
办理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办理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4、拟生产的产品目录(产品类别及产品逐一列出);
5、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化妆品生产车间周围30米环境情况),生产场所、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简述及工艺流程图(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等);
8、生产环境及水质检测报告(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
9、从业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名单、学历或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10、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
11、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3、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
3、管理部门审查
4、批准核发许可证
常见问题
1、材料整理要求: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共提交1套资料,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
2、材料准备要求:申请资料中提交的证照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