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都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办理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3、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4、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消防验收文件形式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通知》粤公通字〔2003〕153号要求);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具结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6.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属于监控化学品或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储存场所、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储存场所(设施)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储存场所(设施)依法设立的有效证明(如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提交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1.零售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2.安评委托书和安评合同书复印件;
13.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真实照片。
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材料
4、核发
5、领证
常见问题
1、有效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期满如何处理: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一个月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