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条件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符合抽样和送样要求
4、符合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5、符合工厂检查的要求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0、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
2、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
4、取得证书
常见问题
1、相关责任: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相关处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