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月27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广东
2014年8月4日浙政办发(2014)83号公布,自2014年9月4日起实施。
2014年8月5日合政秘(2014)130号公布并施行
2014年8月5日国办发(2014)39号公布并施行
2014年8月7日渝府发(2014)42号公布并施行
2014年8月7日沪府发(2014)49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7日沪府发(2014)4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8日长政发(2014)33号公布,自2014年9月8日实行。
2014年8月8日石政办发(2014)21号公布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