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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年)(有效)

2015-07-22 11:52:21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 所属类别:影视电影
  •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 通过或颁布日期:2005/3/7
  • 状态:有效
  • 法规名称:的补充规定
  • 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0号
  • 施行日期:2005/5/8
  • 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