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宝会员
  • 登录
  • 注册
用户名/手机号/邮箱
密码
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 合作网站账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密码
确认密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公司宝服务协议》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百科 > 政策法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2016-03-17 15:55:57

  2016年1月22日津政办发(2016)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6.01.22
  • 实施日期:2016.01.22
  • 文  号:津政办发(2016)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以下简称《意见》),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任务分工明确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持续落实并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衔接)

  2.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持续落实并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衔接)

  3.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4.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持续落实)

  5.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依法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银监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6.贯彻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7.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支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8.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下发后落实)

  9.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市市场监管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落实)

  10.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1.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持续落实)

  12.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3.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4.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12月底前落实)

  15.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营造氛围,推广成功案例,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市科委、市教委、市科协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6.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7.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8.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二)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1.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科委、市金融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2.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持续落实)

  3.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持续落实)

  4.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持续落实并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

  5.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并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

  6.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落实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税收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并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

  7.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负责,持续落实)

  8.落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负责,持续落实并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

  9.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0.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持续落实)

  11.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落实)

  (三)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1.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快发展;充分利用我市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聚集的优势,支持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加大对我市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通过各种直接融资工具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持续落实)

  2.积极跟踪了解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改革、战略新兴产业板建立、“新三板”分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创业板转板通道、特殊股权结构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等资本市场改革的新动态、新进展,加强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推动企业提前筹备相关工作,争取抢抓改革先机。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3.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负责,持续落实)

  4.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5.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7.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8.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持续落实)

  (四)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成长进步。

  1.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证监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2.鼓励各区县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3.促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4.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负责,持续落实)

  5.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落实)

  6.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天津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7.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天津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8.按照国家制定的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持续落实)

  9.积极落实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0.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1.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负责,持续落实)

  (五)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1.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落实)

  2.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市科委负责,持续落实)

  3.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市教委、市科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4.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市科委、市外专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5.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持续落实)

  6.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7.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8.探索通过创新券方式对创新企业提供检测认证、购买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咨询、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落实)

  (六)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1.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落实)

  2.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市教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3.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赛事活动。(市科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4.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持续落实)

  5.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6.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及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7.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8.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9.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0.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1.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2.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落实)

  13.研究制定有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七)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1.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2016年12月底前落实)

  2.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并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

  3.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并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

  4.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市科协等单位负责,持续落实)

  5.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6.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落实)

  7.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8.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市教委负责,持续落实)

  9.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负责,持续落实)

  10.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持续落实)

  11.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津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2.研究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13.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市科协等单位负责,持续落实)

  (八)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1.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持续落实)

  2.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3.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农委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九)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1.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认真梳理服务“双创”企业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做好超前辅导和帮办领办,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2.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协等部门负责,持续落实)

  二、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准确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推广,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全市创业创新热情,把每个有创业创新意愿的人动员起来,让创业创新蔚然成风,让有志于创业创新的人才圆梦天津。

  (二)落实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意见》和上述任务分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落实计划,层层分解任务,逐条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意见》和上述任务分工中明确规定的任务和政策,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相关配套政策;对原则规定的任务和政策,要细化落实措施,确保相关政策顺畅执行。

  (三)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快速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