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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16-03-17 16:24:13

  2016年1月14日沈政办发(2016)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6.01.14
  • 实施日期:2016.01.14
  • 失效日期:2018.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沈政办发(2016)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的扶持力度,创造国内一流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沈阳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建设和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大数据产业人才培养的培训机构,以及为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本市大数据企业、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行业的企业、平台及培训机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支持方向

  (二)市政府各类产业专项资金要向大数据产业倾斜,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大数据产业相关园区建设,以及本市大数据产业链(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应用、交易等)关键环节的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和大数据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创新能力提升、创业项目孵化、应用示范以及人才引进和培养,并为国家和省相关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三)各地区各类产业专项资金也要向大数据产业倾斜,配套支持本区域内的大数据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区及企业投资创建大数据产业园区,市政府对经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园区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土地扶持

  (四)各地区和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需要,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凡符合产业园区规划,且满足地区产业要求的用地项目,要尽快履行土地出让程序。

  (五)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园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租金,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租金减半,补贴期为3年。

  四、产业扶持

  (六)对于落户大数据产业园且投资亿元以上、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电压等级10kV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优先向省申报大用户直购电。

  (七)支持企业投资创建专业化研发技术平台、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数据运营和交易平台、大型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农产品溯源等农产品电商创新项目建设。其中,用于购置设备的支出,按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园区内的企业新建及改造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1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九)对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应用、特色服务产品开发、终端解决方案研发设计、公共移动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为我市工业企业实现跨行业、跨部门的数据分析与整合,提供先进信息技术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投资示范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创建市级以上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应用示范工程,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两化融合、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3D打印和个性化定制等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十一)省外大数据及关联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5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百强及行业龙头企业,可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超算中心及云平台企业向社会和中小企业(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并提供优惠服务的,依据开放的资源量和企业受惠面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支持有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在沈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并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五、科技创新扶持

  (十四)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

  六、投融资扶持

  (十五)充分利用政府各类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满足大数据产业不同类别企业及其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支持大数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七、人才扶持

  (十六)对于引进的大数据产业方面人才及其科研成果和领办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个人、所在团队及领办企业享受《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 2015 〕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执行期限

  (十七)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相关内容由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