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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2016-03-17 16:42:29

  2016年1月6日洪府发(2016)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6.01.06
  • 实施日期:2016.01.06
  • 文  号:洪府发(2016)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37项。其中,取消6项、承接6项、下放11项、整合和调整14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权责清单内容,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6项)

  序号:1

  实施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项目名称: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设定依据:发改委《 关于印发<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节能发〔2010〕17号)第三条:“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与监督管理工作。”

  序号:2

  实施单位:市工信委、市地税局

  项目名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减免初审转报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设定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免税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

  序号:3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采矿权人中途歇业、承包租赁经营审核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因《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而失效。

  序号:4

  实施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序号:5

  实施单位:市安监局

  项目名称: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子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十九条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序号:6

  实施单位:市安监局

  项目名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子项目名称:省属以下企业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投资额1000万至4000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投资额1000万至5000万元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1项)

  序号:1

  实施单位:市水务局

  项目名称: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调整意见:承接省级下放

  备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将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2

  实施单位:市水务局

  项目名称:权限内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和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第十六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60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调整意见:承接省级下放

  备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将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3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

  项目名称: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标事项核准)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调整意见:将该项目分解为“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标事项核准)”及“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两个许可事项

  备注:

  序号:4

  实施单位:市卫计委

  项目名称:国家、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设定依据:《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

  调整意见:将项目名称修改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

  备注:

  序号:5

  实施单位:市卫计委

  项目名称: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补偿费用给付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调整意见:承接省级下放

  备注:

  序号:6

  实施单位:县区卫计委

  项目名称:晚期血吸虫病治疗定点医院资格确认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29号)“二、定点医院的确定。(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手术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确定定点医院的数量与布局,确认定点医院。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采取明査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4号)附件,第二条:“定点医院的条件,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的管理,各地应选择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需符合相应条件,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院可优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需要,确认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3、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明査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调整意见:承接省级下放

  备注:

  序号:7

  实施单位:市安监局

  项目名称: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赣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调整意见:承接省级下放并整合

  备注:将该项目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除省属、中央驻赣企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市县和乡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整合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许可事项。

  序号:8

  实施单位:市安监局

  项目名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子项目名称:省属以下企业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投资额1000万至4000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投资额1000万至5000万元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调整意见:将项目名称调整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备注:

  序号:9

  实施单位:市规划局

  项目名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审批:(一)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D级以下空间定位网的成果;(二)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市、县级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六)依法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调整意见: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备注:根据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南昌市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划转的批复》(洪编发〔2015〕93号),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划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序号:10

  实施单位:市规划局

  项目名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及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41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调整意见: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备注:根据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南昌市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划转的批复》(洪编发〔2015〕93号),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划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序号:11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调整意见:下放至区(开发区、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备注:

  序号:12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临时用地许可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调整意见:下放至区(开发区、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备注:

  序号:13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批准

  子项目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租批准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调整意见:下放至区(开发区、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备注:

  序号:14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批准

  子项目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批准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七)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调整意见:将项目名称调整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并增加“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子项

  备注:

  序号:15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权限内采矿许可及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

  子项目名称:储量规模为中型非金属(含)以上的采矿权审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调整意见:整合

  备注:将“储量规模为中型非金属(含)以上的采矿权审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并入“权限内采矿许可”子项。

  序号:16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划定、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江西省矿业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开采审批登记申请。

  大型矿山矿区范围预留期不超过三年,中型矿山不超过两年,小型矿山不超过一年。

  调整意见:将项目名称调整为“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

  备注:

  序号:17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

  子项目名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使用省级新增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调整意见: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备注:

  序号:18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许可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调整意见:整合

  备注:将项目名称调整为“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并下设“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许可”、 “其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事宜”两项子项。

  序号:19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核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调整意见:将项目名称调整为“不动产登记”

  备注:

  序号:20

  实施单位:市国土局

  项目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批准

  子项目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批准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调整意见:并入“不动产登记”事项

  备注:

  序号:21

  实施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

  调整意见:承接省级下放

  备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将“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产许可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批”调整为“除乳制品(含婴幼儿西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保健食品外的食品生产许可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序号:22

  实施单位:市编办

  项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调整意见: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备注:

  序号:23

  实施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制定的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签署同意后,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

  调整意见: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备案”事项

  备注:

  序号:24

  实施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国家法定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调整意见:下放至各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

  序号:25

  实施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调整意见:下放至各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

  序号:26

  实施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子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关于调整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26号。

  在2014年市政府第9轮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下放的基础上,将气瓶使用登记随气瓶充装许可一同下放至县区局,市局只保留跨县区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调整意见:下放至各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

  序号:27

  实施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子项目名称: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调整意见:下放至各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

  序号:28

  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道路运输经营审批

  子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证发放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调整意见:下放至各城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序号:29

  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审批

  子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调整意见:下放至各城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序号:30

  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子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租赁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租赁车辆经营者退出营运审批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应材料。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租赁车辆需退出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调整意见:下放至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序号:31

  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子项目名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道路运输证发放

  权种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应材料:(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驾驶员;(三)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四)有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二十五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及线路牌;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整意见: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辖区内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