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6-03-17 17:17:38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30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行政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在浦东新区内,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凡与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不一致的,暂时调整实施。
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对改革试点事项进行调整,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作相应调整。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调整实施的期限,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试点期限一致。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推进情况。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