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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通知

2016-03-17 17:59:41

  2015年12月24日津政办发(2015)10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24
  • 实施日期:2015.12.24
  • 文  号:津政办发(2015)10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

  为更好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全市重点领域和产业,现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出如下补充措施:

  一、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金融机构向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二、为落实国家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对金融机构向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三、为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体系,对各合作金融机构向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抵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四、利用“银税互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开发金融创新产品。按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合计额给予4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按所得税纳税额给予6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单户信用贷款不低于50万元。

  五、明确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时点。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域产业、行业、园区发展规划,出资设立区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七、建立年度奖励激励机制。每年对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为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专项;对全年新增信贷投放全市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全年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前6位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6个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八、健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设立政府发起或引导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吸收其他资本参与,增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能力;鼓励区县做大做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九、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金融局、市高法院、市市场监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

  十、提高风险补偿比例所涉及贷款为2015年12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对于补充措施未尽事宜仍按《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5〕5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