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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3-18 09:37:30

  2015年12月22日杭政(2015)84号公布,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22
  • 实施日期:2016.01.23
  • 失效日期:2019.01.23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文  号:杭政(2015)8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科技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主要目标

  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伸科技创新服务链,加快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力争到2017年,全市科技服务业单位达2000家,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10%,新培育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行业影响力较大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100家,其中国家重点扶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达50家;规划建设若干个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配套完善的市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标准,全市科技服务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服务业成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形成长三角区域领先、国际先进的科技服务业产业基地。

  二、明确重点发展领域

  重点发展研究开发和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具有杭州特色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着力提升科技服务业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加速助推能力。

  (一)研究开发和设计服务。支持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面向我市企业提供专业化研究开发服务;着力引导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健全技术市场交易体系;鼓励各类科技研发部门、高等院校面向我市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引导高校院所、产业联盟、工程中心等面向我市市场提供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产学研互动的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各级检验检测机构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提供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支持技术标准研发、信息咨询等服务发展。

  (四)创业孵化服务。加快专业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创客空间建设,着力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优化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

  (五)知识产权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快杭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杭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和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

  (六)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新金融业态发展,探索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面向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直接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以及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科技创新服务。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对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二)支持高校院所和我市企业共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创新载体,根据其为本市企业提供的科技服务量,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年。市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县(市)科技创新券发放及使用情况和年度预算,按照因素法下达市本级补助资金。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建设、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年。科技服务业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后,可免征增值税。其中,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按25%和75%的比例承担,对其他城区的机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承担50%。

  (四)支持高校院所为我市企业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提供科技指导和科技服务,鼓励高校、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向我市企业输出技术和成果,对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高校院所不超过技术交易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高校院所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创客空间,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我市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杭州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300件且增长率在15%(含)以上或超过5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

  (七)扩大蒲公英天使引导基金规模,完善市、区县(市)联动机制,扩大市本级天使引导基金规模。科技服务业机构列入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的,享受有关贷款贴息政策。

  (八)建立由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发展科技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科技服务业行业的管理、统计监测和指导服务。

  本意见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科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