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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03-18 11:11:36

  2015年12月18日财税(2015)14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18
  • 实施日期:2015.12.18
  • 文  号:财税(2015)14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