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12日津政发(2015)3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12
- 实施日期:2015.12.12
- 文 号:津政发(2015)3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职责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聘任合同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建立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突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中的主体作用。市法制办主任是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加强天津新型法制智库建设。市法制办负责建立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等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法制智库,全面整合我市法治资源,使政府法律顾问与我市优质的法治资源有效融合衔接,逐步建立和形成权威、务实、有效的高端法制智库。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从法制智库中遴选政府法律顾问。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的途径和机制,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政府法律顾问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政府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论证等工作;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参与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案件的研究、论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行政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
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律,着力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政府领导接访、承担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授课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作用。
建立健全情况交流、信息通报制度,以天津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为平台,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定期和不定期工作会议制度,针对政府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政府出谋划策;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专报制度,将政府法律顾问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政府领导参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平台,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上下级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共享机制,切实履行政府法制机构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研究成果发布制度,宣传推介研究成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影响力。
六、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当好政府法律参谋助手,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竞争与协作、资政与服务的关系。创造条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履行职责,提出客观、权威、合法、有效、可行、管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职法律顾问没有工作报酬;对于兼职法律顾问,聘请单位应当按照聘任合同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以及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形成尊重法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抓好落实。市法制办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
(二)落实责任分工。市法制办负责本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落实工作,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选聘规则和政府法制智库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范围、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工作要求、考核标准及经费保障等。市司法局要积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做好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通过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市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和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每季度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执行情况。建立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个人诚信档案、保密档案等制度,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选聘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