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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18 11:28:37

  2015年12月12日陕政发(2015)5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12
  • 实施日期:2015.12.12
  • 文  号:陕政发(2015)5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推行零基预算。从2016年起,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变现行“基数+增长”的预算分配方式,打破专项基数,以零为基点,根据政策标准和项目入库情况,据实核定支出预算。对个人补助类民生专项,根据政策标准和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事项,优先保障;对其他专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平衡,逐项审核,一年一定。除应急救灾、预备费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外,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原则上不安排支出预算。

  加强项目库管理。提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提升项目储备能力,强化预算事前审核,确保预算一旦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对据实结算项目,采取当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下达预算。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推进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推进科技资金优化整合。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现有科技资金优化整合为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

  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教育资金支出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兑现中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促进教育公平。

  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按照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六类进行统筹整合。

  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六类,突出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三类,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实现制度、机构的统一管理。

  推动修订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相关规定,对确需保障的相关领域支出优先保障,但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三、推进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对基建投资、科技等资金,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对基建投资、科技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部门预算管理,将公共预算(含非税收入)、基金预算、国资预算等各个渠道安排的支出,统一编入年初部门预算,收支统筹考虑,减少重复安排。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支出。除突发应急事项外,执行中新增的项目支出,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调剂解决,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有结余的,不得向财政申请追加。

  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依据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

  规范专项资金设立。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资金目录管理,明确专项资金期限,建立“一年一清理”制度。对部门新设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的设立程序审批。各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决定。

  推进部门职责调整和整合。深化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上述基金转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逐年提高调入比例。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按照财政部规定,三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的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清理取消水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类征收业务费或手续费与收入挂钩的比例,由财政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在年初部门预算中统筹核定业务经费。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如仍难以平衡,省级可以在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在省级部门和部分重点领域试点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除国家明确规定以外,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也不得规定支出挂钩事项。

  六、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

  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项目,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项目。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税制改革,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改为税收。对决定取消、归并、调整的政府性基金,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从严控制设立收入项目。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个别需要新设立的,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并明确征收期限。

  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提前预算编制时间。每年6月份,省级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部门要提前谋划,根据中省有关政策或工作任务,及早确定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和资金投入方向,提前征集项目。省财政厅要牵头做好年度预算的布置、审核、汇总工作,从每年10月份开始,对各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支出项目集中审核,结合省级财力,统筹平衡,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预算草案。

  严格控制代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根据相关因素提前测算下达到市县或单位;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在年初细化编制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

  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省财政要将中央提前通知转移支付编入省本级预算或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中、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计数要提前下达市县,市县应足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

  加快预算执行,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省和市(区)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九、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按照财政部部署,探索提前下达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同时加快发行进度。督促市县政府在新增债务限额内优先安排中省确定的重点项目。

  加强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的统筹协调。加快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进度。库款较高的地区,可根据省级批准的债券额度,结合库款余额和债券发行时点,合理安排债券资金的支出进度,促进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有机结合。

  十、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属于中省事权的,尽可能由中央和省级支出安排,中省直接实施,并加强对项目遴选和执行的控制;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中省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以及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的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将具体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给市县,中省侧重加强监管。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市县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市县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使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推动先行先试。通过对市县予以必要授权或修改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市县政府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