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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6-03-18 11:35:24

  2015年12月11日鄂政办发(2015)9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11
  • 实施日期:2015.12.11
  • 文  号:鄂政办发(2015)9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战略选择,也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运用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政府服务和监管成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结合国家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和平台设施,实现互联互通,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加快建设湖北省省级数据中心、大数据平台等基础设施和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汇聚平台,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加快完善我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全民社保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各部门数据采集的范围边界和共享的使用方式。各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完善政府信息共享公开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六)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加快建设完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七)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结合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八)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打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九)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全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十)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模式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优化准入流程,方便企业办事。探索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建立湖北省投资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

  (十一)提高信息服务水平。政府部门可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十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监、知识产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海关、金融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切实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

  (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可视化分析、数据挖掘算法、预测性分析,按不同需求对统计数据进行多目标、多角度、深层次的加工、分析和展示。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经济发展的预警监测系统、分析评估系统、预警应急系统以及预警效果跟踪评价系统,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十四)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精细化和全面化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有效采集、整合、运用各种数据,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五)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有资质、公信力强的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提高各地各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十六)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以金融、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统计调查等领域为重点,建设形成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商部门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企业公示信息开展抽查,抽查结果按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省有关部门要分行业、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果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九)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二十)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监督管理。

  (二十一)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公开交易规则,严把主体准入和商品信息审查关,切实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等规定,坚决遏制刷信用、恶意评价等违法行为。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强化电子商务信息采集、统计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二十二)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充分运用大数据,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的反应进行预测,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各界对信息资源的应用意识、信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二十四)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深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的录入、移除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工作。按照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功能,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湖北”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各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湖北”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在“信用湖北”网站公开。

  (二十五)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破除“信息孤岛”,着力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二十六)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提供网上数据开放服务。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七)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市场交易信息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依法支持社会征信机构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信息,丰富全省信用信息数据,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发展,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十八)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鼓励征信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面向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征信服务产品,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制定科学合理的应用制度,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探索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市场化的征信服务。

  (二十九)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大力扶持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指导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支持符合条件、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机构取得征信服务相关资质,发展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我省落户,拓展业务。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发展新业态信用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支持鼓励省内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我省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

  七、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加快突破大规模数据仓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强做大。

  (三十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办法和信息目录。建立健全各部门政府信息记录和采集制度。加快出台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政策意见。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三十二)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大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三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专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组织开展大数据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引进大数据理论研究专家和大数据管理高级人才,把我省打造成为大数据人才的聚集地。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

  (三十四)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