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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6-03-18 11:45:29

  2015年12月10日闽政(2015)6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10
  • 实施日期:2015.12.10
  • 文  号:闽政(2015)6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我省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支持传统产业、重点行业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建立完善境内外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

  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兼并重组行为,经批准,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排污权指标,也可用作交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须制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实施排污总量、产能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继续申报抵扣。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扩大生产等;被兼并企业历史遗留尚未缴纳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改善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业机构提供信贷资金保障。推进银行业机构充分利用并购贷款、夹层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并在贷款规模、利率优惠、贷款期限等方面向兼并重组企业倾斜;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根据自身资产情况为企业兼并重组单列贷款规模。各银行业机构根据我省兼并重组实际情况专门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个性化资金需求。对重组企业整体受让被重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的,银行业机构不能削减原来双方贷款规模,并在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组后原来担保链发生变化的,能解除的尽量解除,不能解除的进行优化。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鼓励我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以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形式进行兼并重组;引导中概股通过分拆资产并与省内资产进行兼并重组回归A股市场;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借壳”或“买壳”尽快进入资本市场。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并购债等债券、新三板挂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鼓励各地市设立以兼并重组股权过桥为主要目的的另类投资公司,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桥梁和缓冲地带。支持发起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司法重整等。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股权转让和融资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落实土地政策

  对兼并重组后企业退出的土地,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有偿收储,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金应及时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

  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对于企业兼并重组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实质性转移,凡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改变,可根据工商部门登记的变更企业名称,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名称变更登记;兼并重组后企业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跨所有制的关联性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开展并购重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拓展业务领域,多元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式,推进并购重组和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

  着力推动国有企业之间整合重组,原则上业务相近的国有企业都要整合重组,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对主业不突出、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实行同类合并,或采取股份制改革、出售等多种形式逐步退出。设立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推进产业整合和并购重组,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国企做大做强做优。

  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规定,推动省市县三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开展联合重组。调整完善国有股权结构,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比例不设下限。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民间资本进入不设附加条件。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进职业经理人。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妥善安置职工

  指导兼并重组企业及时为在职职工缴纳接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续保缴费。

  做好兼并重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登记,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参保缴费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促进自主创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优惠政策,为兼并重组的再就业人员提供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在内的一系列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强服务和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审改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地方和部门职责分工,着力推进省级层面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各地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依法保留企业兼并重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规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需注销并新办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依企业申请,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健全完善全省企业兼并重组重点项目库,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搭建兼并重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平台,帮助企业破解兼并重组过程中常见债权债务问题。兼并重组企业利益相关方自愿申请司法重整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各地政府要发挥破产重整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与各银行机构沟通,筛选有救助价值的企业开展破产重整,帮助引入有实力的优质企业参与重整,盘活有价值资产,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健全与当地法院的联席互动机制,落实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支持法院加快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

  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探索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国家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接,进一步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战略咨询、法规政策、资产评估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妥善解决企业省内跨市(县、区)兼并重组后的增加值等统计数据归属问题;加强兼并重组统计信息工作,完善兼并重组数据收集渠道和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法制办,省国税局、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省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