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9日晋政办发〔2015〕11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09
- 实施日期:2015.12.09
- 文 号:晋政办发〔2015〕11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充分运用大数据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加强对我省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降低行政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服务创新,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大数据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
依法监管。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科学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科学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降低监管成本。
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全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发展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社会数据,做到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监管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归集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完善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服务和监管成本。
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建立政府行政执法、市场优胜劣汰、行业自我约束、社会舆论监督、群众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机制,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水平。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贯彻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2.按照国务院及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做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3.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大数据技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形成透明、规范、高效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省网信办、省经信委负责)
5.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
7.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省民政厅负责)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8.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9.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10.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的互联共享。(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1.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2.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省商务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负责)
13.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4.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5.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6.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山西”门户网站,整合发布各地、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依法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丰富信息抽取、信息共享、奖惩联动、锁定限制、大数据分析以及信息归集督查等功能,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山西”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山西”网站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7.持续推动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18.加快省级政务内网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整合现有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各地、各部门业务专网向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的应用迁移、网络对接,推进监管部门外网覆盖。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重要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19.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负责)
20.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推进信息开放共享,促进信用信息广泛应用。(各有关部门负责)
21.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网信办、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负责)
22.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规章。(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会同省法制办负责)
23.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法制办负责)
24.贯彻落实国家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大数据国家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使用国家大数据标准来实现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负责)
25.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26.引导征信机构、评级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负责)
三、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
(二)建立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
加快研究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流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完善大数据标准体系,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完善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规范企业间信息共享的交换标准,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监管能力。
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同时,严格考核考评制度,逐步将国家公职人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网络安全,完善信息保护。
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技术、设备和服务供应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大资金扶持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投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和本部门大数据运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