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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3-18 11:56:38

  2015年12月4日甘政办发(2015)17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2.04
  • 实施日期:2015.12.04
  • 文  号:甘政办发(2015)17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进一步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产业发展

  (一)培育市场主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优先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我省装备制造、电力设备、工程机械、现代农业、新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大型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面向创新创业个人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各地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和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通过交流合作、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形式,与省外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甘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培育一批融资租赁骨干企业,逐步提升我省融资租赁业整体实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二)加速产业集聚。把融资租赁作为新型融资渠道,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产业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聚集发展。积极复制推广国家级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经验,支持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武威物流保税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子公司、特殊项目公司(SPV),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跨境租赁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省商务厅、兰州新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等部门)

  (三)加强产融结合。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立足我省产业优势,服务国家战略,支持装备制造、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工程机械、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会展业、中药材等重点产业发展,优先引入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战略性产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参与交通运输、邮政通信、能源供应、供排水、环保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二、创新发展方式

  (一)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融资租赁服务供应链融资的模式。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兰州海关等部门)

  (二)发展跨境租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融资租赁推动我省企业走出去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引导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与我省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合作,开展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同时鼓励我省融资租赁公司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海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等部门)

  三、完善体制机制

  (一)简化审批程序。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相关条件,具体可按照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2004〕560号)有关规定办理。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进一步简化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程序,推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省商务厅等部门)

  (二)完善管理制度。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对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三)强化行业监管。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推广企业征信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要求报送企业客户相关信息,查询信用报告,防范交易风险。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

  四、落实政策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融资租赁业作为支持实体经济、推进创业创新的重要手段,多途径提升融资租赁业的社会认知度和关注度。建立融资租赁业促进政策和监管服务体系,为引进、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开展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稳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财税政策。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向其总行申请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等部门)

  (四)培养人才队伍。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制定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培养一批融资租赁高级专业人员,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省教育厅等部门)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强化监管,切实将本意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