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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6-03-18 13:30:48

  2015年11月28日陕政办发(2015)10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1.28
  • 实施日期:2015.11.28
  • 文  号:陕政办发(2015)10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一)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积极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研究分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品牌评价、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切实抓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构建纵横联动的协调监管体系。以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充分运用大数据做好行政管理流程设计,提高审批效率。

  (三)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加强内部信息整合,用好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促进信息融通。充分发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在信用信息归集整合、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社会信用监测预警、信用信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核查使用信用信息、防范市场信用风险、树立信用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对在本行业信用良好且在其他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使用政府资金项目招投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全面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将具备资质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业务规范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及企业从事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优先选择和支持信用等级高、信用能力强的企业。

  (五)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六)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动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在确保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条件下,不断创造和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信息的应用需求。

  (七)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积极推行政府服务绩效和重大公共服务政策评估制度,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每一至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实施一定阶段的效果进行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提高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八)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方式,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各行业信息系统,及时汇总整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费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商务、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法院执行、治安管理、税收征缴、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监测和预警,针对各领域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增强联合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全面整理和分析企业的商业轨迹,客观评判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九)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系统,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加快构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核心,充分发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基础网络及相关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依托作用,加快推进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互联互通,尽快形成上接国家信用平台、下达全省各市县、横向连接各级部门和单位、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征集服务体系和覆盖所有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管理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权威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十一)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部门要建立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将核查使用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各领域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信用约束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推动建立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共同参与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曝光和惩戒力度。

  (十二)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十三)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建设完善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电子商务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工作。指导、监督电子商务平台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健全和落实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全面推行网络经营实名制,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和经营者信用评价等服务活动,支持网络经营者信用标识推广应用工作,依法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十四)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全省各级政府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同时要注重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十五)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推动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报告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完善和落实重点领域有奖举报制度,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违法失信者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积极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六)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提高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同步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陕西”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广泛向社会公示,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十七)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全省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用陕西”网站、手机APP客户终端、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尽快实现“信用陕西”网站以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将本省政务公开信息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十八)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进信息共享和整合。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建设。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核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十九)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合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加强社会信息资源建设。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与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二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省、市、县三级)、基础网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四大基础信息资源库(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实现按需提供基础资源,为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支持各部门、各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加快推进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采用电子化方式妥善保存,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信息向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

  (二十二)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加快提升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创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构建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组织体系,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二十三)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十四)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质量评估,确保所购买的信息资源准确、可靠、经济、实用。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五)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专业化征信机构的培育和发展,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多渠道、全方位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积极配合征信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支持征信机构尽快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十六)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信用”的现代信用服务理念,加强服务模式创新,结合不同应用场景,形成专业化、多样化、高质量、具有竞争力的信用服务产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大力推动征信报告、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服务产品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企业经营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应用范围。

  (二十七)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营造有利于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技术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来我省投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及相关专业人员创设信用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发展。支持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市场,增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业务往来,尽快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社会公信力高、在全国有影响的信用服务机构品牌,为我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构建多部门、多层级的信用服务市场综合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协同监管,不断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规范和繁荣信用服务市场。

  六、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提升产业支撑能力。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加快突破大规模数据仓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省大数据与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为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加快实施推进信用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促进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二十九)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紧跟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大数据运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进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我省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规范,处理好大数据发展、服务、应用与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社会信用奖惩联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尽快出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目录清单,依法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及其在行政管理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依法加强对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三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三十一)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结合我省实际,率先在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知识产权、竞争执法、消费维权、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技资源统筹、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统筹构建和完善各领域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大数据汇聚整合和有效应用。

  (三十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大数据运用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