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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6-03-18 14:06:53

  2015年11月20日晋政办发(2015)11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1.20
  • 实施日期:2015.11.20
  • 文  号:晋政办发(2015)11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支持和引导我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拓展就业空间,促进农民工等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围绕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围绕我省“六大发展”,依托工业化、城镇化带动,依托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扶贫工程、农产品加工龙头产业发展及农产品七大产业振兴翻番工程,鼓励支持具备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根据需求创业兴业,大力开发相关配套产业,拓展空间,带动就近就地就业。(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开发办、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二、借力“互联网+”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创业。加快发展农村电商,把电子商务作为农业农村创业的重要方向,积极利用山西供销“农芯乐”等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针对我省农产品“特、专、优”等特点,鼓励返乡人员大力发展贯穿农产品加工、销售、配送环节的各类电子商务创业项目。要积极构建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返乡创业提供项目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网店建设、品牌培育、营销推广、物流快递、代理运营等服务,积极改善农村电商发展环境。对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参与农村交通、水利、物流、仓储、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投身电子商务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三、发挥特色产业优势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引导返乡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利用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积极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创业项目。围绕文化旅游附属产品、小杂粮等农业主导产品和农产品特色品牌等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积极培育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更多劳动力创业就业。依托“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吸引返乡创业人员积极参与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生产营销等环节中面临的各类技术性难题,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开发办、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返乡创业提供有利条件。电信企业要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门及地方政府要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完善物流下乡体系,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五、依托现有资源整合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各地应根据本地特点,统筹利用各类园区、项目、资金等现有资源,积极支持返乡创业。依托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发展面向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金融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的金融支持。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应项目给予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对口支持。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区用水用电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力度。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特点、需求和区域经济特点,适应电子商务等创业新方式,在培训类型、时间、教材选择、组织形式上积极探索创新,制定务实方案,开展有针对性和差异化需求的创业培训,保证培训实际效果。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要按规定给予财政创业培训补贴。缩短培训时间的以实际培训时间天数按天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采用弹性培训教学方式延长了规定培训时间天数的按最高不超过规定补贴标准适当确定补贴金额。根据全省开展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师资培训,搭建师资教学交流、切磋学习、研讨提高的平台。对于有创业实训需求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都应纳入创业实训范畴。创业实训机构应根据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特点,创新实训模式,提高实训效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供销社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七、积极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就业、社保等基层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服务站作用,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制,保障农民工等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创业就业权利,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服务。对城镇常住失业登记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等补贴政策。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工作。建立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对服务效果明显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一定的创业服务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八、落实工商注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落实“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税费减免及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推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省工商局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企业或网络创业,符合创业就业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政策支持。要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各类产业发展资金、涉农惠农项目资金、投资引导资金等扶持范围,进一步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并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各地要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纳入当地创业工作重点支持范围,足额安排创业就业资金,确保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项目和扶持政策落地并切实发挥效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开发办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改善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各地要引导和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扶持力度。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要纳入政府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针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际和特点,扩大信用担保人和抵(质)押物范围,依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合作社等创业服务平台,推广联保互保等担保模式。各地要加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投入,对返乡创业的创业贷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要设立专门的创业贷款中心和创业贷款公司,降低担保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服务。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先贷后补”工作模式,促进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的落实,对返乡创业人员从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扶持贷款的,可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额度和比例予以贴息。从2016年起,将各县(市、区)开展 “先贷后补”财政贴息情况纳入对创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创业型城市”创建县(市、区)贴息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其他县(市、区)不得低于50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完善返乡创业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作为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好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返乡创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更大力度地给予倾斜支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对相关人员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优先支持。要将新增返乡创业实体数、返乡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就业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跟踪问效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考核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返乡创业。在全省遴选一批成功的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创新创业带头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典型经验,发挥良好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有志于农村发展的各类人员返乡创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介,大力宣传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创业服务、创业项目、创业信息,提高各类返乡创业的政策、信息与服务的覆盖率与知晓度。(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