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20日沈政发(2015)5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1.20
- 实施日期:2015.11.20
- 文 号:沈政发(2015)5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编委办、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编委办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服务型政府要求,全面做好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推动代码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纵向联通、横向配合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工作动态,保持步调一致,做到规范统一。编委、工商、民政、质监等部门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与国家、省同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
二、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协调汇总,解决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维护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现有注册登记系统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编委办、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各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国家编码规则实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后续变更情况及时传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市质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与其他部门共享。
信息传送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传送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市登记管理部门与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质监局商定。各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市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编委办、民政局、质监局)
(五)组织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编委办、民政局)
(六)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核查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编委办、民政局)
(七)提供市本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指导区、县(市)政府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编委办、民政局)
三、工作步骤
(一)按国家规定时间,市工商局、质监局完成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升级改造现有注册系统、与国家工商总局衔接赋码工作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按国家规定时限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12月10日前,各登记管理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政府。2015年12月31日前,市编委办、民政局和质监局完成升级改造现有注册系统、与上级部门衔接赋码、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三)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是我市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过渡期内,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的转换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地区要高度重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限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