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6日内政办发(2015)12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1.06
- 实施日期:2015.11.06
- 文 号:内政办发(2015)12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完善县域金融体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税收压力较大等问题和困难。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要求
(一)坚持服务“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不断做精做专、做强做大小额信贷业务。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新型金融性组织。
(二)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县域经济、非公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可在“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地区增设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引进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有成功小微金融经营模式的机构,相关外商投资机构,以及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或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入股经营小额贷款公司。
二、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
(三)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应参照金融企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车辆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小微贷款风险补偿和涉农涉牧贷款增量奖励机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39号)精神,每年对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的净增加额,按0.25%的比例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奖补。
(六)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3〕45号)精神,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其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建立和推广应用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内部征信系统。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提升经营实力
(七)着力培育一批资本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发展后劲足的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适当放宽业务经营范围。
(八)支持经营良好、内部管理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支持资产质量差、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
(九)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服务点或营业部。支持运行良好、确有业务需要、年度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等设立服务点、营业部,进一步下沉营业网点,延伸服务触角。
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
(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县域经济和非公经济为重点,扩大服务“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通过与建材、服装、小商品、农副产品及民族特色商品专业市场开展合作,努力挖掘潜在客户群体,针对“商圈”、“产业链”、“园区”客户,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
(十一)支持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探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
(十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工具,实现信贷业务的网络化、智能化,提升管理的规范性、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的高效性,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信贷服务。
(十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发大学生创业贷款、科技创新贷款等新产品、新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创新融资服务。
(十四)支持保险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
五、积极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环境
(十五)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六)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资产权益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多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十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债权性或股权性融资。
(十八)鼓励合规经营、风险管控严密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资金调剂试点。
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
(十九)强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旗县(市、区)一线监管作用,不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管理制度,根据评级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严肃查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健全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不接受监管、出现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行为时,有关职能部门应严肃查处,依法实施停业整顿、关闭清算等措施,或者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和服务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交流与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小额贷款公司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强化高管和从业人员培训力度,落实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总结推广创新经验。
(二十二)强化行业服务。要组织引进和推广先进小额信贷理念和技术,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理念和技能。应用信息化网络技术,搭建存量资产盘活中心和法律咨询援助中心,健全行业维权机制,建立纠纷调解窗口,为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宣传、服务、交流、协调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