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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6-03-18 14:58:26

  2015年11月6日浙政办发(2015)11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1.06
  • 实施日期:2015.11.06
  • 文  号:浙政办发(2015)11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统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创新融资方式,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生态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省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提高到2/3以上,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比重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投融资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

  二、拓宽鼓励社会投资的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航电枢纽、港口、内河航运设施;枢纽机场、干线机场、通用航空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和公交场站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包括海绵城市、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综合开发、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等。

  (三)能源设施领域。包括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参与核电项目,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清洁高效煤电项目、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参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控股建设,以及中小型LNG/CNG储备站、车船加气站建设;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

  (四)生态环保领域。包括重点行业和区域的污染减排、工业污染治理和园区循环化改造、重要流域综合治理等;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碳配额交易;重点海湾及海岸带生态修复工程、沿海防护林、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近海修复等。

  (五)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健康、医疗、养老养生、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健身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六)农(林)业和水利工程领域。包括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农业“两区”提升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和其他重大农业项目、防洪水保供水水利工程、低丘缓坡工程以及滩涂围垦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林区道路建设和运营等。

  (七)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智能城市、智能交通等应用开发建设和运营等。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制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大对社会投资的支持

  (一)加大市场化运营和价格改革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和稳慎推进的原则,加快价格改革步伐,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完善水权交易和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建立水权制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高效节水、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探索实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完善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模式和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推进市县乡村污水收集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价格按照政府、经营者、使用者公平负担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对于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依法依规为投资者配置相关经营资源,稳定投资回报。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适当补贴。

  完善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和公共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带动和支持社会办医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改革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

  完善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时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完善能源价格管理政策。推动电价市场化改革,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燃气输配价格管理,鼓励用气大户自行采购天然气气源,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加大要素支持。落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用地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实施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采取市场化方式供地。制订我省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社会投资重大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抵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有效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融资租赁行业为社会投资重大项目提供“投资、贷款、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社会投资重大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在保持公共产品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对具备条件的经营性、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推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母基金,加强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领域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的相关信息。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大力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鼓励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项目,可植入PPP模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完善PPP模式机制。建立PPP项目联审协调机制,发挥综合管理部门作为PPP项目的综合管理、综合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以市、县(市、区)为主建立联审协调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PPP项目联审协调机制,联合审查通过后方案报本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要推动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与项目立项审批的联动,尽可能合并审查,实施方案联审中已明确的内容,项目立项审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审查环节。加强PPP示范项目库建设,建立落实PPP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择优储备、公布、推介一批示范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合作伙伴竞争性选择机制,抓紧出台竞争性选择合作伙伴的具体实施细则,制订标准合同范本。项目实施机构要坚持公平、择优,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依法签订项目合同,并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法制部门备案。建立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健全退出机制,明确退出路径,妥善做好项目合作结束后的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落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条件的,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融资机制和渠道

  (一)建立投融资对接服务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要每年开展银项融资对接服务活动。建立面向社会资本推介的社会投资重大项目库,定期公布、动态跟踪服务。创新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社保基金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对接机制,为社会投资重大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融资支持。

  (二)推动投融资主体做大做强。积极设立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PPP引导基金,重点用于铁路、公路、能源、港口航运、水利、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内河航道、铁路等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做大做强省海港集团。进一步推动市县加快投融资改革试点,加快投融资平台重组整合、做大做强,推动投融资平台存量资产证券化,转型构建一批专业化新型资本运作平台。鼓励各地与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础设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母基金,用于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各类子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效应。

  (三)积极推动重点领域资产证券化。抓住国家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的机遇,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优先将我省优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省内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授权通过打包、评级等手段,发行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证券,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更好支持我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四)大力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发行专项建设债券和开展股权、债券融资。大力推动重点领域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解决重大项目资金本缺口。积极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股权众筹、债券众筹、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支持我省重点领域企业上市融资。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项目收益债、私募债、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方式筹措投资资金。积极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通过股权、债权、基金等方式,投入我省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五、加强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重要性,把其纳入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内容,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实际,抓紧完善落实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专项措施和具体政策。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严格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进一步推动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扎实做好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改革,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监管体系。

  (三)推进相关改革试点。继续推动温州、台州等地做好民间投资改革创新试点,推进青田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发展试点。扎实做好义乌、海宁、嘉善国家县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台州列入国家民间投资改革创新试点。各市、县(市、区)要每年推出若干PPP模式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示范试点,培育指导一批典型示范案例。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公布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布局和重大项目信息,发布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招标需求、合同管理等信息,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竞争,提高公众参与度。积极培育和引入为PPP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政府、社会和市场共识,营造支持社会资本公平参与重点领域投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