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5日浙政办发(2015)11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1.05
- 实施日期:2015.11.05
- 文 号:浙政办发(2015)11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银监局制定的《浙江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的指导意见
(浙江银监局)
为引导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对困难企业分类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化解方式,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平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支持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并重,帮扶困难企业与维护银行债权并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扶我省困难企业的能力,盘活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支持新常态下实体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困难企业协同帮扶机制。紧密依托各级地方政府,构建政府牵头、银监引导、协会会商、企业自救、银行帮扶“五位一体”的困难企业协同帮扶机制。在发现企业重大信用风险隐患或企业突发信用风险时,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有关各方共同研判风险,协同帮扶行动。
(二)企业风险监测报告机制。各级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整体信用风险的监测分析,向地方政府通报辖区内企业整体信用风险及变化趋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授信客户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监测工作,重点关注授信银行多、融资金额大、担保关系复杂、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建立企业突发风险报告制度,在企业出现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突发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报告,提出风险处置建议,提请地方政府协调处置。
(三)困难企业分类帮扶机制。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下,由政府相关部门、银监、银行业协会及相关债权银行等共同参与,对主动提请帮扶救助的困难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出险企业进行逐户会诊,划分为扶持类、挽救类和退出类等三类企业,进行分类帮扶。
1.扶持类企业。是指自身整体经营正常且有发展前景,但因涉及担保链等意外突发事件而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的企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要对此类企业采取相应帮扶措施。
2.挽救类企业。是指主业经营基本正常,但由于过度投资或担保链风险传导造成资金紧张的企业。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并督促困难企业落实积极自救、不逃废银行债务、接受银行资金监管等相关承诺后,各债权银行要会商达成共识,给予此类企业合理支持,力促困难企业主业恢复正常经营,渡过难关。
3.退出类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且从其实际经营情况看挽救无望的企业。对此类企业,相关债权银行要协同有序退出。
三、帮扶方法
在当地政府的牵头组织和配套扶持政策的支持下,各地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职能,依法协调相关债权银行统一行动,积极运用多种帮扶方法,形成综合帮扶机制,稳妥做好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工作。
(一)银团贷款法。对自身经营良好、有发展前景,但受突发事件影响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且涉及债权银行较多、融资金额较大、风险波及范围较广的困难企业,各地银行业协会要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下,积极与主债权银行共同协调其他债权银行采取统一行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存量贷款转化为银团贷款,增强银银、银企互信,避免恐慌性抽贷、压贷。
(二)延缓追偿法。对于受担保链源头企业风险影响,暂时资金紧张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备长期偿债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企业,在地方政府协调企业书面承诺履行担保责任,各债权银行经会商达成共识,对担保企业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在执行时效内延缓申请法院执行,给予担保企业代偿宽限期。
(三)授信聚拢法。对于受外部因素影响造成经营及还贷出现不确定性的企业,相关授信银行对企业经营及还贷能力的判断存在较大差异的,各地银行业协会要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下,做好相关授信银行的会商协调工作。鼓励对企业前景看好的主要授信银行采取新增授信置换其他银行的授信,压缩授信银行家数,使银行授信归集于一家或少数几家银行,减少授信银行由于处置策略差异导致的内耗,降低帮扶协调的难度。
(四)担保替换法。各债权银行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银行的债务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替换原有担保企业的保证责任,原有担保企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重新确立银行、债务企业、担保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化解担保链风险。
(五)外部收购法。对于因跨行业投资、盲目投资而引发自身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但可以通过出售有效资产降低损失的困难企业,相关债权银行可在地方政府牵头协调下,通过引入外部资金,借助第三方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以遏制担保链风险向外蔓延。
(六)平移代偿法。担保链风险源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救助的,对履约能力较强且有履约意愿的担保企业,在地方政府给予配套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债权银行可按担保企业代偿责任金额对其增加相应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收费等服务优惠,快速收缩担保链层级结构和企业数量,使有经营能力的企业走出困境。
(七)企业重组法。对于已出险的重大担保链中经营实力较强、帮扶前景较好的风险源头企业,由地方政府牵头,各债权银行会商,将担保债权及其他外部债权转为企业的内部股权,通过债务剥离、资产重组以及配套政策扶持等方式,以企业有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为基础组建新的公司主体,开展经营并承接原银行债务,控制风险向外扩散。
(八)破产退出法。对严重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或虽然具有一定偿债能力、能以资抵债但信用记录恶劣的企业,由债权银行共同协商,及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帮扶困难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我省经济金融长远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帮企业就是帮银行、化风险就是促发展,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中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意识,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
(二)加强联动,切实增强帮扶困难企业工作的协同性。要在地方政府的牵头组织下,加强联动,增强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的协同性。各级银监部门要指导当地银行业协会加强同业间沟通与协作,加强对会员银行特别是异地授信银行帮扶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对分类帮扶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可实施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各地银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会商帮扶机制,协调相关债权银行在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方面步调一致,履行事先达成的帮扶承诺,避免单边行动造成整体帮扶陷入被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争取财政、公安、税务、工商、法院等部门的支持。各债权银行要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下,建立行领导牵头、各部门参与、分支机构上下联动的帮扶工作体系,督促被帮扶企业真实反映生产经营、资金流向等情况,积极开展瘦身自救,采取各种措施化解风险。
(三)分类施策,不断提高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的有效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客观真实评估困难企业风险状况,在地方政府的牵头组织下,实施差异化的企业帮扶措施;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积极运用银团贷款法等帮扶方法,同时大力创新其他有效的帮扶方法,丰富完善分类帮扶“工具箱”;要将提升企业潜能与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有机结合,推动困难企业通过重组、强强联合或以强带弱等模式走出困境。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适当下放帮扶决策权限,提高帮扶工作效率。
(四)守住底线,妥善处理帮扶企业与打击逃废债的关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强同业信息共享,对出现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防止出现“边帮扶、边逃债”现象。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对公安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依法查询或调取证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不得无故隐匿或拒绝提供。
(五)科学问责,妥善处理调动基层帮扶困难企业积极性与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并落实逆经济周期管理理念,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分支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帮扶,建立简明、易操作的风险问责制度。既要明确在处置企业风险和帮扶困难企业过程中尽职免责的条件,给基层经营行适度的风险容忍度;又要明确失职追责的要求,防止基层经营行个别员工滋生道德风险。
(六)依法合规,妥善处理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分类帮扶与依法维权的关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分类帮扶困难企业工作中,应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保护和撤销权等对资产安全有重大利益关联的制度对制定分类帮扶方法的影响,避免因分类帮扶措施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而在司法程序中被法院撤销等情形的发生;应依法支持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等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支持对困难企业的帮扶,依法维护担保债权等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