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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18 16:04:08
2015年10月25日甘政发(2015)8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0.25
  • 实施日期:2015.10.25
  • 失效日期:2020.10.25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 文  号:甘政发(2015)8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的《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推进我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提出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服务型政府要求,依据国家总体方案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代码标准、赋码规则和分配码段、改造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统一代码数据库和重错码核查机制等制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协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努力与国家同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推动我省机构代码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一)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建设、维护全省统一代码数据库。(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三)组织全省现有注册登记系统升级改造。(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四)组织本系统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予统一代码,赋码后将基本登记信息和后续变更情况及时传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统一代码数据库、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传送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7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省级登记管理部门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质监局商定。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向省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五)组织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省质监局向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提供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数据库,用于赋予统一代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六)统一代码赋码过程中应实现重错码校验功能,实现与省统一代码数据库的查询排错,防止产生重复赋码或错误赋码,保证统一代码的唯一性。(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

  (七)提供省本级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指导市州政府建立统一代码制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

  (九)梳理完善法规。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梳理完善”的原则,及时梳理与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冲突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要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机构代码制度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工作步骤

  (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已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注册系统升级改造、与国家工商总局衔接赋码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时赋予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等方式赋予统一代码。

  (二)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质监局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现有注册系统升级改造、与中央编办和民政部衔接赋码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注册登记时赋予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赋予统一代码。

  (三)自统一代码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省现有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代码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各部门要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工作动态,保持步调一致,做到规范统一;按照部门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搞好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实施,注重纵向联通、横向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加强对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对实施机构代码制度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