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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

2016-03-18 16:34:41

  2015年10月20日鲁工商法规字(2015)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0.20
  • 实施日期:2015.10.20
  • 文  号:鲁工商法规字(2015)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2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

  综合部分

  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鲁工商办规字〔2012〕6号)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改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群众消费安全需要出发,构建统一指挥、系统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强化全省工商系统对突发性市场波动的综合处置能力。

  (三)工作原则

  改为:4.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局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逐级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省、市、县(市、区)局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性市场波动处置体系。

  二、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一)应急组织机构

  1.省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改为:(1)对全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指挥和指导;

  (二)职责分工

  1.省局内设职能机构职责

  (1)办公室

  改为:负责接收、传递各地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呈报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相关处室及时派员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事件舆情监测处置情况及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

  (2)市场规范管理处

  改为:负责组织处理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质量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处理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市场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突发事件。

  (3)公平交易局

  改为:负责组织查处全省性及跨市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案件,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等案件。

  (4)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改为:负责组织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检验,查处流通领域严重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发布维权提示。

  (6)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改为:负责组织处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7)广告监督管理处、广告监测中心

  改为:负责组织监测、查处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以及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删除(11)宣传处改为:(12)消费者投诉中心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避免引起消费恐慌;受理消费投诉,调查、调解消费纠纷。

  2.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

  改为:负责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和职能界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确定各业务机构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等级及响应标准

  改为: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波动,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1.改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响应(Ⅰ级):适用于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涉及工商职能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严重的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地方戒严、局部战争等重大事件可能引发的涉及工商职能的市场波动。

  2.改为:重大突发事件响应(Ⅱ级):适用于因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涉及工商职能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区域性瘟疫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4.改为:一般突发事件响应(Ⅳ级):适用于个别地方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等重大事件。主要是对节假日和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申(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等进行预警。

  (三)应急响应措施

  (2)改为: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3)改为: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加大对市场经营活动尤其是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密切监控市场动态。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2)改为:对涉及工商职能的,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联合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控制事态蔓延。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改为: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省局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指导市级局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灾区市级局及所属县级局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随时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3.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对恶性案件的查处

  改为:对恶性案件中涉及有毒有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可能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由于农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或绝产的,应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清理,追根溯源,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4.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2)改为:节日市场应对。针对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违法促销、售假、消费投诉高峰等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专项市场整顿,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排查市场隐患,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3)改为:重要活动及其他事件和问题应对。全系统对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应及时发布消费警示,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四、应用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改为:1.各级应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快速反应,迅速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场检查车辆要保持随时待命状态,确保应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

  六、附则

  (五)改为:省局市场监管应急通讯录

  省局市场监管应急通讯录

  部门 职务 姓名 联系电话

  局 长 杨宜新 0531-88527611

  副局长 蔡福安 0531-88527767

  副局长 朱昆峰 0531-88527619

  纪检组长 李瑞华 0531-88527600

  副局长 向维凯 0531-88527927

  副局长 郭际水 0531-88527775

  省局领导

  副厅级检查员 刘汉杰 0531-88527519

  办公室主任 王崇训 0531-88527581

  市场处处长 韩 斌 0531-88527391

  公平交易局局长 高绍辉 0531-88527529

  消保处处长 王桂民 0531-88527797

  企业处处长 邹兴祖 0531-88527616

  企业信用监管处长

  徐云洛 0531-88527589

  个体处处长 郭之祥 0531-88527957

  广告处处长 盛红雁 0531-88527521

  商标处处长 王传新 0531-88527891

  法规处处长 王玉增 0531-88527916

  财装处处长 孙树森 0531-88527566

  消费者投诉中心

  主任

  贠汝太 0531-88527401

  个私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赵风勇 0531-88527717

  信息中心主任 宋顺祥 0531-88527316

  省局

  有关

  处室、

  直属

  事业

  单位

  广告监测中心主任

  胡洪涛 0531-88527359

  值班

  电话

  上班时间0531-88527995、88527580 88527133(传真)

  节假日及下班后0531-88527349 88527400(传真)

  法制部分

  二、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

  1.删除文件标题中“试行”。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登记部分

  三、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大工商扶持力度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09〕49号)

  1.第10条修改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产业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第11条修改为:支持用活企业资本。支持企业以公司股权进行投资、融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支持、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

  四、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工商企规字〔2012〕1号)

  第(五)条修改为:支持文化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允许文化企业的投资者以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其比例不受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并在改制、并购、重组等方面做好帮扶。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验资报告没有相关规定的,不需提交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对净资产账面审计值未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五、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1.第16条修改为:引导企业做好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公示工作。积极向广大企业宣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提升企业对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第17条修改为:慎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符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要给予其改正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企业信用的不利因素。

  3.第27条修改为:加快推行网上服务。加快完善升级山东红盾信息网,积极推行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登记、网上咨询、网上公示等事项,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网络化服务。

  外资企业登记部分

  六、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监督管理的办法(鲁工商外企字〔2010〕308号)

  1.将第五条第(七)项删除,第(八)、(九)、(十)项相应改为第(七)、(八)、(九)项。

  2.将第六条(三)中第2条删除,3、4、5条相应改为2、3、4条。

  3.将第七条(一)中第2条删除,第3条修改为第2条。

  4.将第八条(三)“建议权。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以企业原登记机关名义下发催缴出资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出资或改正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报告并提出予以处理或处罚建议。”修改为“建议权。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报告并提出予以处理或处罚建议。”

  5.第十一条,删除“并参加过省或市工商局外商投资登记管理业务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

  6.删除第十三条。

  个体私营企业登记部分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意见(鲁工商个字〔2003〕1号)

  1.删除文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改制为私营企业管辖权,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省政府审批,省体改办具体办理审批事宜,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管理”内容。

  2.删除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因产权或控股权发生变化而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其营业执照注册号应按私营企业类型核定,企业档案要归类到私营企业档案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证号不符合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内容

  3.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1.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要提交:(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为:“1.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要提交:(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删除“(7)企业资产评估报告;(8)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新的验资证明”内容。

  “(12)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13)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应删除“职业”,修改为“(12)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13)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身份证明”。

  删除“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提交政府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内容。

  4.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2、股份合作制企业改为私营有限公司要提交:(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修改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删除“(5)验资报告,该项与登记提交材料规定不相适应”内容。

  “(7)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8)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应删除“职业”,修改为:“(7)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8)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身份证明”。

  5.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3、假国有、假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要提交:(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为:“(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删除。“(5)验资报告”;

  “(6)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7)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应删除“职业”,修改为:“(6)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7)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身份证明”;

  6.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4、外商投资企业转股为私营企业要提交:(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为:“……(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1)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12)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应删除”职业“,修改为“(11)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12)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身份证明”。

  删除“(13)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14)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证件”,修改为:“(14)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文件、证件”。

  7.文件第三条第五款中:删除“(五)企业整体改制时,验资评估机构的资产报告不仅要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内容。删除“凡以改制为私营企业,原商标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等尚未变更的,要督促其期限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内容。

  8.删除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六、七项,即“(六)在改制企业登记管理过程中,做好要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等工作,严格审查改制企业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对无偿转让出资和股份(零资产奉送)的,必须进行公证,其赠与、装让、买卖合同和公证书等重要文件须交由登记机关备案存档。(七)企业改制登记时按变更程序办理的,登记费用按变更登记费收取;改制企业注册资本超过元注册资本(金)的,只收取其超过部分的登记费”的内容删除。

  八、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鲁工商个字〔2011〕399号)

  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鲁工商个字〔2011〕399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十三款:“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公司,原则上在市级以下工商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名称核准并登记。市级登记管辖权下放,由各市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应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4〕5号)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文件精神不一致。修改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

  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鲁工商个字〔2011〕399号)文件中,第三条第十四款:“继续推行“试营业”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等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因该段内容与相关政策和商事登记改革文件规定不相适应,应删除。

  九、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公司登记管辖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工商个字〔2011〕500号)

  1.第二条内容中删去“年度检验”。

  2.第三条内容修改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总局授权、省政府要求和省局认为应由省局登记的私营公司,由省局登记管辖”。

  十、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鲁工商个规字〔2013〕153号)

  1.将文件标题中“试行”删除。

  2.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场管理部分

  十一、山东省工商局、省文明办、省市场与经纪人协会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实施意见(鲁工商市字〔2010〕343号)

  1.文件标题修改为“山东省工商局、省文明办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实施意见”。

  2.主送机关修改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

  3.第一段中删除“、省市场与经纪人协会”。

  4.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场巡查”修改为“市场监督检查”,删除“和超范围经营”、“进货台账、”、“、商品质量承诺”,“申诉举报”修改为“投诉举报”。

  5.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切实改善市场环境设施。把环境设施建设作为创建文明诚信市场的基础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市场从完善设施、整脏治乱入手,切实改善市场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指导市场科学划分不同商品的交易区,做到上市商品划行归市。”

  6.第三条第四款中删除“广泛宣传与经营户生产生活、经商致富相关的科学知识、实用技术、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知识”。

  7.第四条中删除“和省市场与经纪人协会”。第二款中的“每年开展一次”修改为“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三款修改为“(三)验收评定。省创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地推荐的文明诚信市场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或委托市创建工作办公室进行实地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评定为“山东省文明诚信市场”,联合发文向社会公示。对已公示的“山东省文明诚信市场”,各地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向省创建工作办公室提出撤销公示建议,省创建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公示。”

  8.发文机关署名中删除“省市场与经纪人协会”。

  9.附件1《山东省创建文明诚信市场考评标准》修改事项:

  (1)第一项考评内容中将“组织机构”修改为“领导机构”,评分标准中将“组织机构”修改为“创建工作领导机构”。

  (2)第三项考评内容修改为“开办单位制定市场信用管理制度:1、经营者营业执照查验制度;2、市场档案管理制度;3、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4、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5、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6、日常检查制度;7、消费纠纷调解制度;8、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9、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10、商品质量先行赔付制度”,分值修改为“5”。

  (3)第四项考评内容修改为“开办单位设立市场信用管理台帐:1、市场经营户基本情况台帐;2、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台帐;3、消费者投诉举报台帐;4、经营者信用管理台帐;5、诚信文明业户评比台帐”,分值修改为“5”,评分标准修改为“查阅市场管理档案,每缺一本台帐扣1分,记录不详细不具体扣0.5分”。

  (4)第五项分值修改为“2”,评分标准修改为“未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或未按规定保存各扣1分”。

  (5)删除第六项考评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6)删除第十项考评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7)第十三项考评内容删除“、设置整齐统一”,分值修改为“2”,评分标准修改为“门面字号不规范或有违法广告分别扣1 分”。

  (8)第十六项考评内容中的“营业执照年检及变更手续”修改为“年报公示”,分值修改为“3”,评分标准修改为“未办理登记和未及时办理年报公示不得分,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扣1 分”。

  (9)第十七项考评内容中删除“和超范围”,分值修改为“3”。

  (10)第十九项考评内容中删除“、索证索票、台帐登记”。

  (11)删除第二十一项考评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12)第二十三项分值修改为“2”。

  (13)第二十六项分值修改为“3”。

  (14)第二十七项分值修改为“3”。

  (15)删除第二十九项考评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16)删除第三十一项考评内容中的“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17)第三十四项考评内容修改为“场内经营者进货时查验并留存有关供货商经营资格和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票证”。

  (18)删除第四十五项考评内容中的“,普及科技、卫生、消费等知识”。

  (19)删除第四十八项考评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20)第五十二项分值修改为“2”。

  十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和身份信息标记工作的通知(鲁工商市字〔2011〕264号)

  1.第一段中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第一条“公示和标记的位置”内容修改为“根据总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根据总局《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十三、山东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工商市规字〔2013〕6号)

  1.第一段中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第四条中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或其他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修改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以住宅或其他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3.第十四条修改为“14.提高监管服务效能。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网络经营者提供网上登记注册等服务,积极提供工商法规政策网上咨询。”

  4.第二十条修改为“20.加大网络交易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资格、经营商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对网络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严格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督促网络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广告管理部分

  十四、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商广字〔2011〕476号)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实现广告监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原第一条作为第二条,并修改为:“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信息发布等。”

  (三)删除原第二条。

  (四)原第五条作为第三条,并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测。省工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市级广告监测工作,市级指导县级广告监测工作,要加强广告属地监测,一级对一级负责。”

  (五)原第三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不变。

  (六)原第四条作为第五条,并将“各级工商机关”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七)原第二条作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通过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八)原第六条作为第七条,并将“各级工商机关”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九)原第七条作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广告监测为抽查监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定期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泄密。”

  (十)原第八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不变。

  (十一)原第九条作为第十条,并修改为:“广告监测要根据需要对抽查数据形成《广告监测通报》和《广告违法警示公告》,《通报》主要由文字分析报告与数量统计报表结合而成,包括广告发布趋势分析、广告发布基本数据(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等)、典型违法广告及交办案件名单等;《公告》主要包括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时间、违法内容等,重点严重违法广告应及时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上述文字分析和数量统计报表要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原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抽查监测《通报》要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并实行四级通报制,即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宣传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监测《通报》同时告知被监测对象,《公告》要及时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三)原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不变。

  (十四)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内容不变。

  (十五)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并将“各级工商机关”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十六)原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并将“各级工商机关”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测信息系统必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标准和省工商局要求,统一规划和建设,使用统一软件,以便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广告监测数据作为广告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实现与工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十九)原第十六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不变。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广告监测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广告监测业务培训,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十五、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合字〔2007〕256号)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省局负责对县级以上工商局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市工商局负责对辖区工商所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的表述。

  十六、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推广使用新版《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工商合字〔2010〕31号)

  1.将第一条中“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均应使用新版《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提倡拍卖行业协会会员使用新版《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

  2.将正文最后一段“各市工商局要定期检查各拍卖企业《委托拍卖合同》使用情况”修改为“各市工商局要及时了解各拍卖企业《委托拍卖合同》使用情况”。

  十七、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等十五类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工商合字〔2011〕30号)

  删除正文第二段“和‘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网站”的表述。

  十八、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

  1.将第一条“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四条中“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协同组织”的表述。

  公平交易部分

  十九、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非法传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商公字〔2005〕17号)

  1.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2.第一条中修改为“为严厉打击传销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传销,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传销行为线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受理传销举报,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和查处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4.第三条中的“非法传销活动”修改为“传销行为”;“非法传销组织”修改为“传销组织”;第三款修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后,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举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等级。”。

  5.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奖励:(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二)举报传销的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无法调查核实的;(三)因受骗参与传销,已经发展下线,请求解救而举报的;(四)打击传销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传销线索而举报的;(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6.第五条中的“《举报非法传销奖励审批表》”修改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06〕147号)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二十一、山东省工商局、省个协、省消协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鲁工商消字〔2010〕311号)

  名称修改为《关于规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