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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2016-03-18 16:37:24

  2015年10月20日合政办秘(2015)15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0.20
  • 实施日期:2015.10.20
  • 文  号:合政办秘(2015)15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皖政办〔2015〕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政府部门(含有关省驻肥单位,下同)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各审批部门负责)

  (二)大力清理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凡上级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本市相对应的事项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编办牵头负责)

  (三)严格控制新设中介服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对可以合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科学合理地予以合并。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负责)

  (四)规范审批部门行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审批部门负责)

  (五)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编办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各审批部门、市民政局、市编办负责)

  (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将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等信息纳入全市对应信用信息系统,并定期依法向社会公示。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和技术性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填写《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需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和《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需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统计表》连同电子版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编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11月底前完成)。市编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各审批部门,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三)公布运行阶段(12月底前完成)。经审核论证后的市政府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清理规范工作与“三个清单”(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建设、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对指定服务、中介机构非法定资质资格审批、执业限制、限额管理、所属单位开展本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人员兼职任职、违法违规收费,以及所属事业、企业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等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和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市)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严密组织实施,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主要措施报至市编办(联系人:张建,联系电话:63538732)。

  附件:1.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需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略)

  2.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需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