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19日杭政办函(2015)142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
- 颁布日期:2015.10.19
- 实施日期:2015.12.01
- 文 号:杭政办函(2015)14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主平台作用,推动全市开发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打造“创新型、高产型、生态型、融合型、服务型”开发区的发展目标,优化空间布局、集聚创新资源、推进产业升级、完善管理体制、提升发展水平,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集聚区、创业创新示范区和大都市功能区,使我市开发区规模、实力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实施范围。经批准划定一定范围、设立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均应实施整合优化提升,具体包括国家、省、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及工业(产业)园区,不包含旅游度假区。
二、推进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
(三)加大开发区整合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开发区整合方案,明确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整合相邻的产业园区或以“一区多园”模式托管产业园区,输出品牌、管理、服务等,实现资源共享、配置优化的目的。对部分一时难以整合或托管的产业园区,允许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准入标准,达到准入标准的可暂时予以保留,但不再扩大规划面积;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应予以撤销,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对四至范围交叉、存在多个主体的开发区,按照“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原则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
(四)编制开发区“十三五”发展规划。
各开发区整合后,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围绕我市“一基地四中心”城市定位、信息经济智慧应用“一号工程”,抓紧组织编制“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导向、发展目标和工作举措;落实“多规融合”要求,科学划定开发区功能边界,做到建设用地红线、耕地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多线分明”,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融合和复合利用。
(五)提升开发区主导产业竞争力。
各开发区整合后,要结合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发展方向,进一步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和主导产业,结合“底线管控”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发布集群引进指导目录,细化项目准入标准,严控非主导产业项目的引入;围绕主导产业,构建创新体系,完善公共平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产业生态,着力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提升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按照特色小镇建设理念提升主导产业,每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围绕主导产业创建不少于1个特色小镇。
(六)构建开发区创新创业体系。
各开发区整合后,要围绕主导产业构建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开放式的创新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研发设计、科技中介、中试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与名校、名院和大师团队的战略合作,大力推广以企业为核心的委托研发、技术转让、组建联合实验室等多种合作模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合作,加大对创新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定期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论坛、科技创业产品展等,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七)优化土地要素配置。
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开发区内,开发区以外一般不再供应零星工业用地,已办理农转用的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应调整用地性质。积极推动开发区外工业企业入驻园区。
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产业项目准入评估机制,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产业项目控制指标,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产业属性、投资强度、产出水平、产业布局吻合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排序,按排名先后确定用地项目,并对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竞争性分配。
开发区范围内总投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指标符合市政府认定标准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可申请市级统筹,经市政府组织评估后,优先纳入市本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予以保障。
根据产业项目的正常生命周期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和供地方式,除重大产业项目外,产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按30年确定,鼓励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
(八)提升亩产综合效益。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履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职责,在项目达产后按规定组织开展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市级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地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组织开展全市工业用地大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信息数据库,每年实行动态更新和评价。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摸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家底,建立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与存量土地盘活绩效挂钩机制,倒逼开发区积极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全面建立存量工业企业分行业分等级评级制度,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优势行业、优质企业集中集聚。
各开发区整合后要因地制宜,研究明确存量土地盘活工作路径,分门别类制定存量土地盘活工作措施及具体方案;加大“腾笼换鸟”力度,加快推进“空间换地”工程,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产业转型升级。
(九)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全面优化各类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机制,对每个开发区建立“一个发展平台、一个管理主体、一套班子队伍”的管理体制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相对完整的管理权限,配足管委会编制,配强配优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理顺开发区与所在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具备条件的可予以托管,暂不托管的要完善考核体系,对开发区管委会应侧重于经济指标的考核,对所在乡镇(街道)应淡化经济指标考核、侧重社会管理职能的考核。鼓励开发区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或专业机构建设区中园(园中园)、推动开发区投资公司上市等模式提高专业化建设管理水平。
(十)推动开发区跨区域协作。
完善财政分享和考核共计等政策,积极推进开发区从园区间竞争向跨园区合作共建转变,推动后发开发区与先发开发区建立对接共享平台,承接先发开发区的产业梯度转移项目或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以整合发挥先发开发区的创新创业优势和后发开发区的空间优势,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形成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互补优化。
(十一)促进开发区产城融合和绿色发展。
各开发区要建立“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协调联动”的“产城融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突出规划引领、产业升级、功能优化,坚持产业、生活、城镇、生态等功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实现有机融合、良性互动;加强环境整治,全面推进循环化、低碳化、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大保障力度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下设杭州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全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协调推进开发区跨区域协作,定期组织评估全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成效。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考评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
(十三)完善考核评价。
改革开发区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按照省统计局的部署要求,形成一套能客观反映开发区发展状况、满足各部门管理需要的统计监测体系。
优化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反映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效益指标的权重。由杭州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考评办,建立统一的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衔接,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指导和规范各类开发区的管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主体责任,尽快研究确定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