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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2016-03-18 16:51:14

  2015年10月14日晋政发(2015)4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0.14
  • 实施日期:2015.10.14
  • 文  号:晋政发(2015)4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5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7项。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决定》取消的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特别是此前我省开展过的3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立即取消(具体事项名目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今后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已公布取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要立即取消,国务院部门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予以取消,取消后的相关后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应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都要立即取消。

  2.已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相应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3.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考评必须在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进行,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今后凡新设置职业资格事项,必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范围后方可实施。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六大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科学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附件:省政府落实国发〔2015〕41号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62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