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5年10月14日浙价费(2015)20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0.14
- 实施日期:2015.10.14
- 文 号:浙价费(2015)20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知识产权局: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城乡建设等2个部门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是: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规定,房屋转让手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存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部分地区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低于此次调整后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以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屋转让手续费。
(二)农药实验费
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三)国内植物检疫费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二、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