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年10月10日内政发(2015)11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10.10
- 实施日期:2015.10.10
- 文 号:内政发(2015)11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推进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是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融资需求;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退出通道,提高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有利于拓展地方资本市场功能,孵化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水平比重,提升金融业服务能力;有利于带动社会创业创新,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职能定位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场所,是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新型组织形式和业态,是中小微企业培育规范的园地和融资中心,是地方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平台,是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功能的延伸。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市场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完善治理结构和各类融资提供综合服务,主要功能包括:为自治区非上市企业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登记、托管、融资、转让、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交易活动,管理和发布市场信息;监督管理挂牌企业和会员机构,为挂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设资本市场孵化基地,创新资本市场产品和服务。
三、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发展
(一)鼓励自治区非上市企业进场挂牌。
鼓励自治区非上市企业在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支持区内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进场挂牌,开展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场挂牌,吸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融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推动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市场进入金融领域。自治区股权市场设立自治区特色产业板块,吸引各类资金推动自治区特色产业快速发展。
(二)积极开展全区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
自治区股权市场负责为全区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登记托管服务。自治区股权市场应在完善相关业务制度及软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股权托管企业及其股东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
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自治区股权市场。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进入股权市场挂牌,切实规范股权、债权的转让和融资行为。自治区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含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拟通过办理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应将全部股权在自治区股权市场进行登记托管。鼓励、支持有股权管理、交易及融资需求的各类企业到自治区股权市场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积极建立我区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作由自治区股权市场负责,其他企业有登记需求的,可到自治区股权市场办理。
(三)探索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市场化运作。
支持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探索专项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模式、新途径;鼓励相关部门探索利用自治区股权市场平台,通过设立私募基金、投资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的私募证券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要求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自治区股权市场通过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手段,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专项资金投入的效率和效益,同时通过对挂牌企业的培育和辅导,促进企业的孵化和直接融资。
(四)吸引各类成熟机构积极参与股权市场建设。
支持有实力的证券公司参与自治区股权市场建设,发挥人才、专业、业务优势,加大产品创新、人才培育和业务拓展力度,共同促进自治区股权市场发展壮大。
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各类投融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企业提供尽职调查、辅导、信息披露、推荐挂牌等服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应积极做好为企业挂牌和融资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等服务。鼓励融资担保等机构为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服务。
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非上市企业到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和融资,结合地区实际,对在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进行的股份制改造、直接融资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挂牌企业因改制评估资产增值补缴相关税收而增加的成本,所在地人民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自治区股权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支持。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股权市场建设和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挂牌企业的资质认证、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等提供便利,为自治区股权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大对自治区股权市场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对股权市场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股权市场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股权市场实行市场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自治区股权市场及各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内金办发〔2014〕23号)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规范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和市场业务规则等相关制度建设,适时监控市场交易活动,落实风险防控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对自治区股权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制定管理细则,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做好跨域企业挂牌和跨域股权市场在自治区开展业务的审定工作,做好股权市场的风险防控处置等工作。内蒙古证监局协助自治区金融办对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自治区金融办和内蒙古证监局要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互通互报股权市场相关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自治区股权市场管理办法,依法查处股权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地区在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促进我区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