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8日陕政办发(2015)94号公布并施行 |
- 颁布日期:2015.10.08
- 实施日期:2015.10.08
- 文 号:陕政办发(2015)9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促进我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融资租赁业重要发展地位
(一)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陕设立金融租赁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及特殊项目公司(SPV)。鼓励我省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电力设备、能源机械、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具有优势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我省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和文化产业租赁市场。面向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大型农用机械设备租赁。鼓励为创新、创业类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省商务厅、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排名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融资租赁业突破发展。“十三五”期间力争在我省形成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板块。培育10家左右注册资本超10亿元人民币、业务量超100亿元人民币、纳税超过1亿元人民币、专业特色鲜明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商务厅、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设立陕西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在我省产业发展母基金的构架下,设立陕西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支持我省融资租赁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陕西金融控股集团负责)
(四)推进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发展。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经验,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融资租赁业聚集区,率先进行融资租赁业政策、功能和制度创新。(西安国际港务区、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五)探索和推广融资租赁作为开发区新型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开发区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设立为区内主导产业发展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促进产融结合、区融结合。(省商务厅、各开发区负责)
(六)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融资租赁服务供应链融资的模式,可设立集融资租赁、保理、贸易为一体的融资租赁企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加快业务创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监局等负责)
(七)大力发展飞机租赁。依托我省航空制造优势,进一步统筹航空产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发展,支持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商用飞机、通用飞机租赁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八)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市场。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融资租赁推动我省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海外融资开展业务。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备案手续。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优化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环境
(九)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推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料齐备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资料齐备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商务部门并跟踪办理审批手续。对金融租赁企业,省级银监部门要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设立人的申请,并帮助申请人争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商务厅、陕西银监局负责)
(十)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十一)增加融资租赁业开放领域。实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二)加强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依托我省教育资源优势,制定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业专业人才。力争近三年内,每年培养融资租赁高级专业人员100人左右,解决融资租赁企业对人才的紧急需求。鼓励教育部门和相关院校,增设融资租赁专业或开设相关专题,培养融资租赁业风控、财务、管理、法务、运营等专门人才。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建立引进和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政策。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及社会团体对从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西安国际港务区负责)
三、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三)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产业资金支持范围。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等政府支持产业资金中增加融资租赁专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环保涉农、科技创新项目等,在其申报政府相关支持发展的产业引导资金上,实际使用者可享受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实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与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同等待遇,可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西安国际港务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五)优化租赁货物通关流程,开展保税租赁业务。设立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区域通关和一体化通关监管模式。在西安综合保税区省内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外进口租赁标的等物,实行保税。海关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接受海关监管,购入时按相关规定提供税款担保,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保证书方式提供担保。(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省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四、加强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防控
(十七)落实省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融资租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评估和退出机制。融资租赁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予以揭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及相关财务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完善融资租赁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跟踪产业发展动态,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省商务厅、陕西银监局负责)
(十八)提高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能力。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强化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支持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省商务厅、陕西银监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十九)推广企业征信服务系统。融资租赁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要求报送企业客户相关信息,查询交易对手的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贷款违约信息等,防范交易风险。(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租赁业务时,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依法查询抵押登记信息。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应登录“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加强融资租赁业标的物发票管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商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切实将本意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