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5年9月30日赣府发(2015)4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30
- 实施日期:2015.09.30
- 文 号:赣府发(2015)4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意见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意见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融资
(一)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按有关规定对上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奖励。鼓励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推动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搭建全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整合运营、融资、美工、培训、物流等资源,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对建成1年以上、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整合电子商务配套企业超过300家、覆盖电子商务企业超过1000家的全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三、加快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
(三)加快推进城市配送试点建设,探索城市配送新模式。依法加快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办法,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科学管理,保障配送车辆便利通行。
(四)推动电子商务与物流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完善农村快递物流网络,加强快递末端配送站点建设。支持整合县域主要快递物流资源,对搭建覆盖全县(市)所有乡镇及主要行政村快递物流网络的企业,按其乡村快递运输里程给予1元/公里的补贴,每个县(市)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推广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五)支持在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网上江西特产专区(产业带、特色馆、专业市场等),对入驻实体企业10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网上特产专区,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拓展线上销售。对通过自建平台或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且B2B(企业与企业间电子商务)网上年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或B2C(企业与消费者间电子商务)网上年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五、培育电子商务品牌和特色平台
(七)支持省产品扩大线上销售规模,打造电商品牌。对我省注册商标的产品在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年销量位居一级类目前5位且网络零售额超过2亿元、前10位且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和前20位且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八)围绕陶瓷、旅游、医药、农产品等特色产业培育一批垂直电商平台,加快推进铜、稀土、钨、煤炭等大宗商品电商交易中心建设,推动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在行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对体现我省产业特色优势的垂直电商平台,在行业内占全国第1位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行业内占全国第2位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行业内占全国第3位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九)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鼓励和支持依托“万村千乡”市场网络和邮政、供销等现有场所,建立集网上代购代销、代收发邮件快件、小额存取及信贷、缴费充值、教育医疗资源共享等于一体的农村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改善农村地区电商服务环境。
(十)支持赣南脐橙、蜜桔、水产、山茶油、茶叶等特色农产品开展线上销售,培育一批知名农产品电商品牌。对我省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七、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十一)支持跨境电商公共信息平台、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口岸通关监管平台、集中监管场所及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加快研究出台快速通关、报检、结汇、退税、物流等环节的便利措施。
(十二)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海外物流枢纽中心,为我省进出口企业和其它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集成服务。
八、推进示范体系建设
(十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企业争取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继续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评选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九、促进电子商务创业和人才培育
(十四)支持建设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基地),提供办公场地、运营服务、网站建设、网络推广、广告美工、咨询服务、仓储物流等第三方创业孵化服务。对入驻创业团队(企业)50个以上,常驻创业孵化人员200人以上,且运营服务、网站建设、网络推广、广告美工、咨询服务等第三方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基地),由所在设区市、县两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十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可享受相应补贴。支持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十、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十六)积极引进省外电商龙头企业(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或企业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重点引进知名电商企业总部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落户我省。对国内电商龙头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迁入我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并纳入省重点项目,按规定在用地保障、项目申报、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一、优化政策环境
(十七)扩大省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建设特色平台,大力培育电子商务品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资金的支持力度。
(十八)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电子商务,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九)将电子商务纳入全省市县综合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县电商产业规模、发展速度进行考核,充分调动市县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以上政策措施申请对象为在江西省内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我省相关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