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29日黑政办发(2015)60号公布并施行 |
- 颁布日期:2015.09.29
- 实施日期:2015.09.29
- 文 号:黑政办发(2015)6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大力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标准:一是取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一律取消。二是转化。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原则转由审批部门付费。三是保留。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可以保留。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一律通过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取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有关牵头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省编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省编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审核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审核;涉及可否转由审批部门付费,由省财政厅牵头审核)。
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深度清理规范工作。一是由省编办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中介机构涉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工作。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由省编办牵头,继续纯化事业单位职能,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整合事业机构编制资源,研究创新事业单位管理方式,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激发事业单位生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由省财政厅牵头,各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9号)要求推动转制。涉及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转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其中,行业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涉及的单位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二是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中介机构涉及的社会组织与主管部门脱钩等工作。三是由各审批部门牵头,负责与所举办的企业脱钩工作(包括本部门举办或出资的企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举办或出资的企业、本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或出资的企业)。四是由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负责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