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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18 18:12:09

  2015年9月29日沈政办发(2015)6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29
  • 实施日期:2015.09.29
  • 文  号:沈政办发(2015)6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减少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现行“一证三号”登记模式,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办理时限由8天压缩到3天以内,将登记范围从企业扩大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三)实施步骤。从2015年10月1日起,向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企业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原登记企业“一照一码”赋码和换照工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开发“一照一码”登记软件。开发全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系统,做好软件及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保障“一照一码”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二)保障数据互通共享。做好部门间数据传输,实现工商部门登记数据信息向质监、税务部门实时传输和共享,并开放电子档案查询系统。建立质监、工商部门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机制,由质监部门负责向国家统一代码数据库回传相关信息。(市工商局、质监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三)完善相关登记材料。制定完善“一证一码”登记工作规范、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等相关材料,统一全市“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四)梳理完善法规依据。及时梳理、修订和完善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由实施部门会同市法制办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梳理由制发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商、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二)严格培训演练。工商、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登记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软件操作等知识和技能。开展“一照一码”登记演练,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一照一码”登记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三)开展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和办事引导,及时向社会公众宣讲解读“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实行“一照一码”登记营造良好氛围。

  (四)抓好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督查工作计划,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和跟踪指导。围绕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解答基层工作疑难问题,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