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9月29日公法(2015)119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29
- 实施日期:2015.09.29
- 文 号:公法(2015)119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9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做好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制度改革是将现有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多个管理代码统一为18位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保证唯一性并终身不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加载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各级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做到正确、合理运用。
二、认真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已登记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相衔接。2015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的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同时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已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同时,在过渡期内,对未换发证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仍按原有规定,要求其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强化配套措施,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到位。一是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梳理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特别是明确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应用的规定,对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条款,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条款,地方公安机关要将梳理结果及时报告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二是对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的,有关警种和部门要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过渡期结束前能够兼容新旧证照。因时间等原因未能及时升级改造的,要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不得以信息系统无法录入为由拒绝、拖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及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等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一线窗口执法民警的业务水平。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平台,确保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业务能够顺利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各项措施,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对以各种理由刁难、拒绝、拖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