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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03-23 16:59:36

  2015年9月25日晋政办发(2015)8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25
  • 实施日期:2015.09.25
  • 文  号:晋政办发(2015)8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改革步骤和基本要求

  (一)改革步骤。

  各市、县要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鼓励和支持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试行更多证照合一的登记模式。

  (二)基本要求。

  1.统一登记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统一明确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受理、核准企业登记。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2.规范审批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企业登记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鼓励探索实行“审核合一”制。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重复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供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使用。

  3.优化服务方式。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各级行政审批大厅要通过政务公示栏、信息发布显示屏、自主查询机等方式,公示企业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审批结果等内容。各级登记窗口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4.改造系统实现共享。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为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各相关部门之间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依托山西省电子政务外网实现数据交换,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三证合一”网上办理。

  5.确保有序推进。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变更换证不能收费。

  6.推广成果应用。对于“三证合一”改革后核发的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对2015年10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证照不再有效。

  四、任务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审核的登记模式,规范“一张表格”和“一套材料”,整合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相关法规梳理和完善、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任务。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改革的实际情况,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体制机制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接入山西省电子政务外网,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网络保障,同时,加快推进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工作。

  财政部门要适应紧急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之需,优化采购程序,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如期顺利实施。

  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和业务衔接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政府法制机构要配合做好改革所涉及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要对涉及“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有效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由其办公室(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商事制度改革领导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顺利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经费和技术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信息化保障,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好各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加大统筹和督查力度。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