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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2016-03-23 17:51:21

  2015年9月24日杭政办函(2015)13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24
  • 实施日期:2015.09.24
  • 文  号:杭政办函(2015)13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覆盖、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到2015年年底,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有条件、有需求的市级主要执法部门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7年年底,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的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力量。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法制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符合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配备到岗。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列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市级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单位,应当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其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申请使用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区、县(市)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可单独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由区、县(市)政府统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同时为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等归口管理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可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探索实行政府雇员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全职为政府及其部门办理法律事务。

  三、严格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要求

  (一)专家、律师担任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2.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体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当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熟悉民情、社情和行政管理,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聘请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二)各级各部门聘请专家、律师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制机构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或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选聘),报聘任单位批准并由其聘任。拟聘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分别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聘任、变更、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自聘任、变更、解聘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

  (三)聘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结合专家、律师等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择取一项或多项工作与受聘专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可连聘连任。

  四、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按照职责范围或聘任合同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政府及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参与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签订等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及部门的领导班子学法和执法人员培训授课;办理政府及其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制机构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中的专家、律师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争议化解等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注重发挥专家、律师等在政府联系群众中的桥梁作用。

  五、完善政府法律顾问配套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法制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优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选聘和审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行业监管。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应当反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队伍建设情况、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

  (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交流、培训和考核评价制度。由市法制办组织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交流活动,及时研究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适时开展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培训。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聘任单位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评价原则上按年度进行,主要考评指标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德、能、勤、绩表现,重点在于工作实绩。

  六、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杭政函〔2015〕82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配强人员力量,真正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机整合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二)机制保障。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本级政府和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或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例会和座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专家、律师等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时,政府法制机构或聘任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列席会议、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便利,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法制机构就政府法律事务提出办理意见时,应当客观、真实反映专家、律师等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经费保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及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法制机构或聘任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予以保障。政府法制机构或聘任单位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按次或按年向其支付合理报酬。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附件:杭州市列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市级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单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时间表

  一、在2015年年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9家)

  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11家)

  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市人力社保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三、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16家)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委、市科委、市农办、市人防办、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档案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