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2015年9月24日深人社规(2015)19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24
- 实施日期:2015.10.01
- 文 号:深人社规(2015)1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等文件,现就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通知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贷款标准及贴息
(一)担保贷款额度。
自主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二)贷款贴息。
在本通知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三、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后,可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毕业学年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可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完成核实;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贷款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在身份核实后、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可就近到经办银行网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2.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创业项目计划书(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月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拥有本市房产(含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申请人配偶除外)。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反担保人需在该单位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反担保人房产证明、6个月以上的银行对账单或存折明细记录(验原件,留复印件)。
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应在深圳商事登记、正常经营且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纳税额度5万元以上,且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不超过其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50%。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自主创业人员中的毕业生、在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手续。
(三)贷款受理和初审。
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创业项目属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限制行业的,不予受理。
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初步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四)担保审核。
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并出具复核和担保意见。不同意担保的,应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五)贷款发放。
担保审核通过的,经办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同时将贷款发放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按月录入利息归还情况。
四、贷款展期
贷款到期、已按期支付利息、项目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的,申请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展期。
申请人应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向经办银行书面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展期利率按原贷款合同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复核不通过的,应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申请人应向经办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贷款展期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2.首次贷款的反担保人同意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展期反担保合同;不同意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需更换反担保人,同时提供相应资料。
五、贴息
申请人贷款到期且全额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及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贴息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六、逾期贷款处理
(一)经办银行负责逾期贷款的清贷工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发生逾期行为的,由经办银行负责向申请人发送催收通知,并将催收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申请人被催告后,仍不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在发生逾期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行为满2个月后,申请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经办银行填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代偿范围为贷款未偿还的本金及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对已逾期并由担保基金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三)担保基金代偿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经办银行应协助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追偿,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财政部门应保障工作经费。
七、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健全贷后跟踪和管理制度。经办银行应加强对申请人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管理;对申请人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回收情况,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八、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的贴息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确保资金拨付到位;负责审核年度贴息资金决算,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备案;负责筹集担保基金,根据放贷情况、经办银行服务能力调整基金规模以及在各经办银行的额度;负责管理中央下达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不定期对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绩效评估。定期发布经办银行网点名录,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情况以及对经办银行的综合评估,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增减经办银行的建议,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新增经办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
(四)经办银行应简化贷款手续,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资料审查、项目评审和贷款发放、回收、催收等工作,按月将催收情况反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二)本办法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的划型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