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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6-03-23 17:57:47

  2015年9月24日深人社规(2015)21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24
  • 实施日期:2015.10.01
  • 文  号:深人社规(2015)2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促进创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我市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建设

  创业导师是指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募的,具有创业指导专业知识或能力,为自主创业人员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其他专业人士。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统筹规划,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实现创业导师资源全市共享。

  二、创业导师招募

  创业导师招募应按专业、行业类别合理配置,涵盖法律、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以及财务管理等不同领域。

  (一)招募条件。

  创业导师应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丰富创业实践经验或创业指导能力。创业导师可以从下列人员中招募:

  1.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

  2.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4.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

  5.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招募流程。

  1.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2.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30天内组织评议。评议通过的,授予创业导师证书,并纳入创业导师库。

  三、服务内容

  创业服务主要分为评审和咨询两类:评审类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创业项目评审、孵化基地考核等;咨询类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开业指导、项目策划、论证评估、市场分析、营销策划、信贷融资、企业管理咨询等。

  四、组织实施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指导需求及创业专项活动需要,组织创业导师参加创业服务工作。对于评审类创业服务,应根据创业导师的专业特长进行分组,并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名。创业导师应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安排提供创业服务。

  五、工作补贴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不超过600元,每天不高于1000元的工作补贴。鼓励其提供志愿服务,给予每次不超过20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贴。

  六、创业导师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取消创业导师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接受创业服务任务的。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从事与创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提供创业服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操守不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有重大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创业服务的。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