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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6-03-24 12:04:00

  2015年9月21日大政办发(2015)83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21
  • 实施日期:2015.10.01
  • 失效日期:2020.10.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大政办发(2015)8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大连市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业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的“辽宁名牌产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经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辽宁省著名商标”。

  第二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或辽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名牌产品奖励由市质监局组织申报,驰(著)名商标奖励由市工商局组织申报。

  第四条 相关政策中涉及名牌产品奖励或驰(著)名商标奖励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