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9月21日合政办(2015)3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21
- 实施日期:2015.09.21
- 失效日期:2018.09.2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文 号:合政办(2015)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重大事项范围,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目录应当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 经审定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减、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增减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应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厅不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